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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地方的新农村建设过程中,由于对乡土建筑保护认识不明确,措施不得力,资金不到位,乡土建筑保护形势相当严峻,已经暴露出诸多的严重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乡土建筑保护意识薄弱,重开发轻保护
一些地方误把新农村建设理解为新村建设运动,存在简单的城市化倾向,求新求洋,没有考虑民族文化的传承问题,造成乡村、民族、地域特色的丧失,千村一面的情况已在不少地方成为现实。
一些地方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十分薄弱,对乡土建筑价值的认识只停留在旅游开发上,而对于其丰富的历史、科学、社会、艺术等价值知之甚少。由于片面追求乡土建筑的经济价值,重开发利用、轻保护管理的现象相当普遍。一些具有重要价值的乡土建筑因保护管理不善遭到损毁。 一些地方在新农村建设中搞所谓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 置文化遗产的真实性于不顾,擅自在古村落内进行迁建、复建或兴建人造景观,破坏了古村落和谐的人文和自然环境。在农田改造、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农民生活设施建设以及村容整治中,忽视乡土建筑保护的重要性。一些乡土建筑原有的生态环境、历史风貌格局被肢解、破坏,甚至建筑本体也难逃被拆毁或迁移的命运。已经直接威胁到乡土建筑的安全。在古村落中新楼房与乡土建筑混杂。
 在古村落中新楼房与乡土建筑混杂
(二)法规制度和技术标准、规范不健全
乡土建筑保护在我国兴起较晚,有关的法规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已有的《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不能完全适应乡土建筑保护的需要,各地出台的一些地方性专项法规也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和局限性。
在新农村建设全面展开的形势下,乡土建筑保护法规制度不健全的矛盾更显突出。一些政策甚至鼓励农民将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乡土建筑自愿拆除改造,千百年来幸存的宝贵文化遗产因此而随时面临灭顶之灾。
同时,由于乡土建筑涉及的范围很广,各地情况差别很大,保护对象十分复杂,有关的研究工作基础相对薄弱,制定统一的保护标准、规范尚有难度。目前适用于普通建筑的一些技术标准、规范,与乡土建筑保护的实际需要有相当大的差距。
(三)用地政策和产权问题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我国农村实行“一户一宅”政策,乡土建筑(旧宅基地)不拆,不批新的宅基地,在一定程度上引发村民拆旧建新,导致众多乡土建筑被毁。这些无规划、无秩序的拆旧建新活动使许多古村落中新旧参差,原有格局、自然环境和历史风貌被破坏殆尽。在乡土建筑的基础上重建新房
很多乡土建筑产权不清或产权分散,给保护管理工作带来了极大困难。有些建筑经过数代传承,难以确定产权归属;有些分属几户、十几户,保与拆,修与不修难以形成统一意见;有些早已人去楼空,由于房主不愿维修,日益破败。
(四)资金和人才问题
由于乡土建筑数量多,维修规模大,所需费用较高,单凭居民、村镇或者地方政府一方的力量难以全部承担,资金匮乏已经成为制约乡土建筑保护工作的关键因素之一。
据不完全统计,仅浙江省43处省级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中,就有面积约645万平方米的乡土建筑需在5年内进行整治、维修或修缮。许多乡土建筑的维修费用甚至高于新建建筑,在现行制度下,居民对投资维修的积极性普遍不高。
按照现行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政策,专项资金不能补贴产权属于私人的文物。不少有重要价值且亟待维修的乡土建筑由于房主缺乏经济能力,又不能获得国家的资金补助,而无法得到及时的维修保护。
从事乡土建筑研究和保护的队伍和技术力量缺乏,由高校培养的相关专业人才十分有限,严重制约了乡土建筑研究、保护工作的正常开展。由于乡土建筑市场的萎缩,建造、修缮乡土建筑的民间工匠也纷纷改行。一些乡土建筑的样制形式和特色工艺、技能由于后继无人,面临失传的危险。
(五)维修管理体制亟待完善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乡土建筑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后,其维修应当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目前的审批程序过于复杂,一处乡土建筑的维修从农民提出申请,逐级上报到最终批准,经常需要几个月甚至几年时间,令农民难以承受,也加大了政府的行政成本。
另一方面,各级政府缺乏对乡土建筑保护维修的技术指导和政策扶持,仅凭农民自身的力量难以做好乡土建筑保护维修工作。由于缺乏技术指导,农民群众往往不了解乡土建筑维修的要求,在维修过程中随心所欲,直接损害了乡土建筑的本体和环境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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