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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婚泼水 结婚要抢 不见新郎的彝族婚俗[组图]
添加日期:2006-12-30 15:11:00 作者: 新闻来源:福客民俗网 点击次数:

    彝族婚姻的习俗惯制,在婚姻的构成形式上呈现出多样性的特点。从各地彝族的婚俗来看,主要有以下一些婚姻形式。

    “尼查玛”婚习俗

    “尼查玛”婚是以母系为主招夫而男不过门,仅到女家偶居为 特点的一种古老婚俗遗风,过去仅存于云南永胜县的彝族支系他鲁人中。解放前,他鲁支彝族社会虽早已进入了封建地主经济的发展阶段,但其婚俗中的原始形态却非常突出。他鲁人婚姻有正式和非正式两种。非正式婚姻关系即为“尼查玛”。一般他鲁人女子到十五、六岁,便开始与氏族以外钟情于她的男子缔结“尼查玛”关系过自由的性生活。这时,姑娘要住进一间家中专为未婚女子过自由性生活而设的被称为“诺马锡格”(意为姑娘的小屋)的房子里,这种小房子多建于正盲文以外,如家中住房系四合院,则建于院落之外。他鲁青年男女主要通过两种方式结成“尼查玛”关系。其一是一男一女互相追求,求爱方式多为唱情歌,到解放初已不行对歌,而代之以一套隐语。如男方说:“我从很远的地方来找你。”女方回答:“从这样远的地方来,不是找我还能找谁?这里站处没有坐处没有,很对不起你”(意即允诺)。这样便结成“尼查玛”关系,男子就可以不时来姑娘居住的诺马锡格中偶居。

    其二是一群小伙子到一个姑娘居住的诺马格中去玩耍,最后由姑娘来决定留下愿意与之缔结“尼查玛”关系的那个小伙子。“尼查玛”关系维持多久,要由男女青年的意愿决定,少则一两天,多则十几年。这种“尼查玛”婚所生子女尽管大都“知其母而不知其父”,但与正式结婚所生子女一样,丝毫不受社会歧视,姑娘未嫁而生子女与携女抱子而嫁都是极为普遍的,男家以这些子女也视若己出,将来同样分给财产。这种婚俗形式实际是原始群婚习俗在一夫一妻制中的一种遗存。

    抢婚习俗

    在彝族社会中,抢婚这种婚俗尚留有古代掠夺婚姻的遗形。过去凉山彝区这一婚姻形式有两种情形。一为强行抢婚。同一等级可以通婚的男女由认识而相爱,进而有了完婚的要求,但因经济状况、社会性地位的某些差异等原因而被拒绝,以致不能不采取非和平手段来达到结婚的目的。也有强霸者,得知某女美艳,业已许人而自己欲据为己有,遂约同八九个强汉,于女家不知不觉中骤然实行抢劫。彝族习惯法是承认掠夺婚姻有效的。二是假抢婚。其中又有两种情况:一是男女双方都嫌婚礼程序繁杂,花钱太多,经过协商,决定以抢亲的形式举行婚礼;二是男方或女方已经结过婚,配偶死亡,为了变凶为吉进行抢婚。假抢婚不过是一种形式而已。

    在滇东北彝区,抢婚以与凉山不尽相同。一般抢亲没有太多的顾忌,而常常是明确目张胆地纠合亲友,持械支到平素渴慕的女子家中,或伺机于途中,把女子捆起来,挟上马,任凭女子嚎哭叫骂,抢亲者无不以胜利为荣,沿途高歌,戏弄被俘女子,凯旋而归。若情敌从后边袭击追来,则免不了一场争夺战。胜者掳回顾女子,遣人送其回娘家。然后男方派人向女方正式提婚,然后择吉日迎娶。

    配婚习俗

    这种婚俗是凉山奴隶制社会中特有的一种婚姻形式。一般呷西、阿加成年以后,主子为了稳定他们的情绪或获得娃子就要为之配婚,彝语称之为“鄂错”,即配成双之意,配婚之权力由主子操纵。如未婚的男性阿加,一般由主子配与自己所属的女呷西或所属的阿加女儿为婚。未婚的阿加女儿由主子配婚,但也可由其父母在征得主了的同意后嫁与其他阿加,但其身价银子应全部归于主子。此外,阿加在向主子赎取自己婚权后也可自婚。阿加与呷西之间不存在等级间的婚姻限制,但依然有血缘的界限。

    服务婚习俗

    这种婚姻俗是彝族男子在幼年时即至女家,替其服劳役,时间大约二年至十年不等,在此期间,男女同食同寝,同劳动,共嬉玩。如两方感情相投,然后由女家择定吉日,通知男方准备婚礼。届时女家预备牛羊布花毡若干物件,男家兄弟骑马、担酒、背猪至女家将一对青年夫妇迎回。在男家住三日之后,新娘即返回娘家,居住半年或一年,叫做“承孕期”,至女子怀孕后,始返回夫家。

    交换婚习俗

    这种婚俗是或两男子彼此交换其姐妹为妻;或妻妾相应更易;或两家互换女儿为媳。换婚时,双方须宴请宾客,并举行跳神及跳舞等活动,女家还需备牛羊若干,随女归男家,名曰“陪嫁”。婚日男女须披花衣,车马一至,即互抱而跳,名曰:“成礼”。此时若一方举止稍不亲热,另一发现即认为无意,当即撤销婚仪,严重的还会就此酿成冤家战祸。

    转房习俗

    这是过去彝族社会中的一个重要的婚姻惯制,但各地彝区实行情况又不尽相同。凉山彝族谓之为“喜玛石”,凡有生育能力的妇女无子女或子女未成年者,在丈夫死亡或兄弟或远亲。再嫁对象,由亲及疏,乃至本家支近亲属;一般先考虑平辈,在特殊情况下亦可转予长辈或晚辈,但上下以不超过三代为限。转房是家支内部的事,一般由亡夫的父亲或兄弟与家支头人共同商议确定人选,多不征求妇女本人同意。最后以头人的名义作出决定。如男方找不到适当人选为寡妇转房或不愿意承担孤儿寡母的抚养责任致使寡妇不能在本家支内再嫁的,男方家应允许寡妇回娘家另行改嫁,不得索回聘金;若寡妇本人坚决不愿意在其原夫家支内转房而回娘家者,女家须退回原夫家所给的全部身价,若此妇女再嫁,则后夫通过岳家退还前夫家的身价钱。转房时采取从妇居或从夫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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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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