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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6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以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作为国家专项行政法规,该保护条例经过多年等待,终于进入了广泛征求意见阶段,即将出台。这部法规的出台将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内的一件大事,引起了社会各界强烈反响。记者也就此条例采访了主管部门的领导、文化遗产保护的专家学者及民间人士。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离不开法律法规的完善。图为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青岩镇,该镇第二批入选历史文化名镇。
依法保护是必然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是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国际社会的共识,很多国家把历史地区和历史城镇列入了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罗毕宣言》、《华盛顿宪章》作为关于历史街区、历史城镇保护的非常著名的国际文件,得到了国际社会的一致响应。
随着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内涵不断丰富、外延不断拓展,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保护也日益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和公众的关注。从1982年首批24个城市获得“历史文化名城”称号至今,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共公布了三批109个“名城”;2003年,两部委又联合设立了“历史文化名镇”和“历史文化名村”制度,至今年5月已有三批87个镇、72个村获得“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的称号,与此同时,各级地方政府也陆续将一大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古村镇公布为相应级别的历史文化名村、名镇。
然而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建设速度加快,一批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城市村镇遭遇拆除、毁坏的噩运,更多的则面临类似的威胁。因此,依法管理、依法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已迫在眉睫。“出台保护条例是一个必然的过程。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光靠行政手段是不够的,走上法制的道路是必然。此外,工作中加大保护力度,也要通过立法、执法来进行。”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司长唐凯如是说。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更是明确指出:《保护条例》“在制度上明确了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的目标、措施、方法和标准,在法律上明确这些文化遗产遭破坏的责任人的责任,通过对法律的严格执行和广泛宣传,以及通过对违法事件的严肃处理,在全社会形成标准明确、程序公开、责权利清晰的保护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良好氛围、体制和机制,是尤为重要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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