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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而言,物质文化遗存和非物质文化相互依存,缺一不可。图为江苏省昆山市周庄镇,该镇第一批加入历史文化名镇。

专家认为,名村范围已经很小,不应再搞所谓“开发”。图为河北省邢台县英谈村,该村第三批入选历史文化名村。
保护要根据对象区别对待
虽然各类文化遗产的保护越来越多地受到各级政府和各界人士的重视,但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被破坏的程度还是很严重,不少地区的破坏速度甚至还在不断加快,尤其是城市建设的大拆大建对整体环境风貌的破坏;盲目的商业开发、超负荷旅游对历史文化空间的破坏……针对开发与保护的矛盾,《保护条例》有了相应的规定。
条例中关于“开发”的条款受到专家们的高度关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原总规划师王景慧,长期从事文化遗产保护尤其是城市村镇遗产的保护工作,曾参与过《保护条例》制定的讨论。他认为,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主要矛盾体现在旧城改造中,如用成片开发的方式搞旧城改造,全部推光另建楼房,致使历史街区荡然无存,甚至有的历史文化名城已找不到一片完整的历史文化街区了。他说:“实践证明,成片式的开发是不适合的。要采取既能改善基础设施、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又能很好地完成保护工作的方式。由政府主导,有居民参与,做渐进式改善是迄今较为妥当的方式。”
专家们还指出,条例应该强调对不同的遗产应采取不同的保护方式,对文物、历史街区和历史名城要区别对待。北京古迹保护委员会委员刘小石即指出,名城范围比较大,在做好保护规划的前提下,还有适度开发的可能,而名镇、名村已经是很小范围了,绝对不能再搞什么开发,也就不存在“开发强度”的提法了。他说:“名城、名镇、名村的情况差异很大,用同一个保护条例来管难度很大,甚至可能什么也管不了。”王景慧则主张,文物保护单位要原物保护,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保存历史真迹;历史文化街区要原貌保护,要保存历史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包括建筑物外观和构成整体风貌的街道、古树等,当然,建筑物内部可以更新改造,改善基础设施,以适应现代生活的需要;历史文化名城要风貌保护,就是历史文化名城中的文物古迹和历史街区以外的地区,也要保护和延续古城的格局和历史风貌。他指出:“《保护条例》中确定有无历史文化街区是历史文化名城的标准之一,这一点很重要。因为在历史文化名城中尚能全面完整保存古城历史风貌的只是少数,用局部的历史文化街区来体现古城的传统风貌则是个现实可行的办法。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范围可大可小,可以根据现状的好坏实事求是地划定,这也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减少遗产保护与发展建设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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