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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由的恋爱方式
壮族人对青年男女的交往是持开放的态度,有山歌唱到:“老人也有十七八,父母也有风流时。”成年的壮族青年男女外出赶墟,在田野、村头对唱山歌(有很多色色的歌词啊!),一般父母不会加以约束。而汉族对儿女(特别是女儿)的约束是有名的。所谓的“大门不迈,二门不出”是也。
壮族青年男女自由恋爱的方式有抛绣球、打木槽和对歌等。 抛绣球是壮族赶歌圩时,姑娘们手提五彩缤纷的花绣球,整齐地排队唱山歌,若见到中意的小伙子,便把绣球抛给他。小伙子接过绣球,如果对姑娘满意,就把小件礼物缠在绣球上扔回女方,恋爱就这样开始了。
抛绣球是认识对方,是恋爱的开始,而不是某些文人说的是爱的结局。
打木槽一般在农历年初举行,最初由青年女子以木棍来打槽,击出各种不同的声音,大家尽情地欢乐。然后由几个女子击木槽数棍后就唱山歌,接着就有许多青年男子拿着木棍,跑到木槽边来共同敲击,每敲一下,大家就唱山歌,表达男女之间的爱慕。

在广西靖西一带,有种“隔街相望”的恋爱风俗。每到赶场那一天,青年男女一早就来到街口,男的站一边,女的站一边,仅相隔几步,相互对望。一直站到太阳落山。双方眉目传情,如果有意,就示意对方离开大家。在相望过程中,双方阵营中的同伴有商有量,相互参谋,十分有有趣。
广西都安的壮族“三月三”中有一项特别有趣的“碰鸡蛋”的活动。在前一天晚上,青年们特意准备好十几个染红的熟蛋,忙得不亦乐乎。游戏开始时,男女双方各握一个蛋,相对而立,然后手握红蛋相互对碰。如果双方红蛋同时破裂,则被认为两人的命运相连,有缘分,便将红蛋互赠吃掉。如果只是单方面的红蛋破裂,则表示双方没有缘分,只好自己将红蛋吃掉。
壮族的婚姻形式基本实行自由恋爱和父母包办的双轨制。男女青年婚前有社交自由,但双方即便情投意合,也需征得父母同意后才能结婚。自由婚姻的主要方式是男女青年通过唱山歌择偶。此种方式当地谓之“唱流”或“赶风流”。民国《丘北县志》对此记载得最详细:“沙人……同种为婚……遇佳节或赶街,男女各携烟品,约会野田草露间,携手并肩,歌唱舞蹈以为乐,名吃火草烟。视所欢者即与逃去……。”清乾隆《镇雄州志》卷三又载:“沙兔(沙人别称)……婚姻不用媒的,彼此寨中男女互相窥阚,农隙去寨一、二里欧望引女出,隔地冗坐,长歌婉转,更唱选和,愈歌愈近,以一人为首。……众男女周旋起舞……男女不相爱,仍离去;如两情相合,男归告父母,以牛羊为聘而娶之。”广南一带“侬人”,“婚姻则以歌唱私合,始通父母仪财礼。”(清道光《广南府志》卷二)这种以唱山歌选择配偶的方式,长期以来,在壮族婚姻生活中已成为一种制度,直至解放前后,广南一带壮区仍然十分盛行。在壮族社会中,男女通常在十二三岁起就须学会唱几首山歌,到十七八岁时,必须能学会即情歌。唱山歌地点有着严格规定,无论在僻静的山村,或于街日闹市,都必须是大家所公认或任何人都能看见的地方。时间则根据当地农业生产季节而定。各地每年举行次数不一。“沙人”每年多在正月第一个大街日和二、三月举行。“侬人”于每年栽秧前收割后举行。届期,未婚男女和已婚但未“坐家”女子各携带米花糖、花糯米饭以及小手巾、小镜子等物品,在固定场地对唱山歌。倘若某一小伙子爱上某一姑娘,集体对唱阶段便可竭力向她投送秋波,若姑娘也有爱慕之意,双方即以山歌一问一答自成一对。对唱完毕,可坐下互相宴请,互赠随身携带的小件物品以示信物,以后逢街日或节日并可邀约订期相会。通过唱山歌结交的情友,日后即便情投意合,男方也要聘请媒人作形式上的求婚。

2、壮族婚俗:“不落夫家”
不落夫家 听说福建的惠安女也有类似的风俗。但还是有区别的,壮族不落夫家的妇女有极大的自由,甚至还可以像未婚一样的和异性交往。例如:广西军阀陆荣廷的妻子谭氏就是一个“不落夫家”的妇女,而后和陆荣廷情投意合后改嫁的。壮族社会也没有什么特别的看法,一个名人竟然娶个二婚为正妻,而后荣华富贵也不离不弃,这在汉族简直是不可想象的 。呵呵……
壮族社会普遍保留着结婚后、生育前“不落夫家”的婚姻 习俗。结婚的当天是在新郎家举行婚礼,并在当天晚上住在夫家,但第二天(有的地方是婚后第三日)新娘就得返回娘家居住。以后,只有到农忙时或节日期间才到夫家参加劳动或居住几天。这样要过两三年后,才可以长期到夫家居住下来。即回娘家长住,在此期间,当地俗称 “不坐家”或“不落夫家”,“布侬”语谓之“木厚真”,待怀孕后才正式到夫家生活,此时即称“坐家”或“落夫家”,“布依”语谓之“厚真”。此种婚姻习俗,不少方志中也有较详细的记载。如说:“依人”“婚日男往女家迎……多数送亲女伴送女至男家,佐二三日,夜间女伴同新娘共枕,新婿鲜能问津者,三日后新娘储婿归宁,母家亲宾,预置冷水于门,伺婿至门则尽量倾泼,须由水阵冲入,多淋漓而后快。一二日后婿归,女不归,已成惯例。遇农忙时节,女始至夫家,稍助工作,工未完而复母家矣。青年男女自由唱歌,唱酬既洽,难免淫奔,或有妊,而遂归夫家同居(俗谓坐家)。或夫妻如仇,数十年不愿规面(俗谓不坐家),因野合而成夫妻者,随处皆有,人亦不以为怪”(民国《马关县志•风俗志》)。又载,“沙人”“既婚之夕,女随伴多,男女不同室,次日即回女家。值农忙来婿家相助,仍臼回去,必待外娠生子方归”(民国《丘北县志》卷二)。有的志书把此种“不落夫家”婚俗归咎于壮族的早婚,认为“既小无知,何有夫妻之情感,其不维家之恶俗,岂非此故耶”(民国《马关县志•风俗志》)。其实,此乃母权制向父权制过渡的一种风俗遗留。已婚女子在“不坐家”期间,社会观念仍认为是姑娘,有权与青年男子对唱山歌和进行其他自由社交。但若与其他男子发生性关系以至怀孕,如被发现,须由“寨老”调处,对通奸男子进行处罚,处罚方法通常是以五尺红布挂于门上,表示为原夫“接红” ;同时赔偿原夫部分礼银,以示歉意。此种情况,多不离婚,甚而原夫父母竞为其子解嘲,劝子无须介意。如通奸男子将女子拐去,原夫有权邀亲友追究,拐骗者必须向原夫退赔全部札金。已婚女子“不落夫家”时间一般以是否怀孕生子为限,若三五年仍不孕,而且弟妹已长大结婚,这时即便不孕也得“落夫家”,反之则行改嫁。
3、“入赘”:男出嫁女招郎
壮族有招赘习俗,招赘女家通常要派媒人到男家说媒,从妻居男子改与女家姓。妻子可以改嫁。入赘 俗话就是“上门”,听说在汉族“上门”可是一件有辱祖宗的事,是为人所不齿的事情,万不得已,是不会这样做的啊。2千多年之前的秦始皇就下令禁止,但至今在壮族还是流行,看来是很平常的事情。
广西壮族地区还保存一种古老的“入赘”风俗。特别是边远山区的县份,如田林、隆林 西林、凌云、乐业、东兰、凤山、巴马等县更为盛行。
自愿“入赘”的男青年,常常是家里兄弟过多,或对家庭所在的地区觉得不理想,有离开家乡的愿望。于是他们便千方百计走出家门,到处打听招婿之亲。当相好对象,觉得满意,便大胆地向女方暴露自己的心事,要求和她成亲,经双方同意,便可“入赘”。而女青年,则是出自孝敬父母之心,立志留在家里供养父母,便串村走寨,先近后远,寻找称心如意的“上门郎”。但他们找寻对象的方式,就没有男子那样直爽,常常在农忙时节,走村帮工送殷勤,晚上对唱山歌。通过劳动和交往,观察男子的心愿和表现。一旦看中某个男子,便千方百计找寻机会聊天说情。一经男方同意,一年半载之后,则招之“入赘”。另一种是一些只有女子,没有男子的家庭,父母要求招婿上门,便出面为自己的女儿相好对象,派媒人上男家去说亲,经男女双方同意,即招之“入赘”。 凡应招“入赘”的男青年,按惯例结婚时不收礼物,不备“嫁”妆,结婚所需一切,均由女方准备。男子“出嫁”那天,家中一般都不举行婚礼,不摆宴席。但女方的婚礼却很隆重,所有的亲戚朋友,都要前来祝贺,必须杀鸡宰鸭,设宴招待。当晚,家中还大放灯烛,请族中元老围桌商议,按本族姓氏和同辈男子的排行,给女婿改姓换名,女儿排为老几,女婿也排为老几;日后视为家中之子,同辈和他称兄道弟。即使他的年纪大於兄长,兄长也祗能称之为弟。绝对禁忌“姐夫” “妹夫”之称。以后,生儿育女,一律随母从姓。
“入赘”后的男子,不论在家庭中或在社会上,都受人们的尊重。有能力、有威信的,群众可以推选他为村寨干部,享有和本地男子的同等地位。婚后如妻子过早去世,其本人有家产的继承权,并且家人必须给他另娶媳妇。壮族的这种风俗,虽然源流远古,但它却打破了“重男轻女”的恶习。凡在盛行“入赘”的地方,人们不论生男育女,都能视为传宗接代的继承者和养老的可靠人。 相关文章: 倚歌择偶 不落夫家 奇特的壮族婚俗[组图] 定婚泼水 结婚要抢 不见新郎的彝族婚俗[组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