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真的是只有“三寸”。
民国初年之所以能取得这样大的成效,是历经维新、新政、革命运动坚持不懈地除旧布新,广泛传播文明生活观念的结果,推行得力的主要是在开埠较早的大城市,可在内地像湖北缠足者还有相当数量。在广大的农村和边远地带,缠足者更多。云南民政厅在1934 年对全省的视察报告说:“有全县皆缠的,有全县皆不缠的,也有境内部分区域缠而部分不缠的。”一省尚且如此,全国的发展更多反复,有的地方缠缠放放,一波三折,断断续续,长达一个世纪之久。
仍以云南为例,当局早在1913年就规定15岁以下的妇女不准缠足,已缠的要立即放足,嗣后又规定6个月的劝导期,进展并不大,直到30年代初昆明县汉族妇女缠足的仍占80% ,省政府又提出《禁绝妇女缠足办法》22条,通令各县城的民政厅、教育厅和民众团体通力合作,对25岁以下的缠足妇女,实行强制性放足,遇有知情不报的要给以处罚。这一年嵩明县向省民政厅呈报情况说:“积习相沿已数千年,实有积重难返、弊深难革之势。以故政府曾三令五申,而一般人民仍置若罔闻、视若无睹。革除之难,可概见矣。”云南是少数民族聚居之地,少数民族妇女并无缠足的习惯,居住在山地的汉族妇女由于在山路行走的不便,也很少缠足,为什么在这样的地区放足又这样困难呢?传之久远的陈风旧习固然是一原因,传统的华夷之辨也起了重要作用。在民族杂居的地方素来讲究夷夏之分,小脚为汉族的崇尚,有些地方的汉人“娶媳妇时要先问是否小脚,如果是大脚,便以为是猓猡之流。”或被视为下等人,致使有些少数民族的居民为了表示与汉族并无二致,特意效法汉人,让妇女缠足,这无异宣扬了以缠足为荣的心理,更加重了放足的阻力,由此可见陈旧的文化观念实为缠足陋习的主要支柱。
 早期的三寸金莲绣花鞋与早期的草鞋。
如果说云南是一特例的话,山西缠足的反复在内地就很有代表性。山西省政府早在19 16年就已实施严禁缠足的条例。各县都成立天足会,各级官员都为当然会员。1918年成立《全省学生不娶缠足妇女会》,规定会员未婚者不得娶缠足女子;已娶缠足者,一律放足;违约者罚以重金,家长为幼女缠足者罚金加重10倍。1919年又将禁止幼女缠足作为村规,经常鸣锣示众,沿街张贴布告,如此兴师动众,不可不谓雷厉风行,成效也不可不谓不大,如在大同,“二十以下之女子率皆力趋新潮,城外乡僻中容或有此十八世纪之美人,至城中则已如凤毛麟角,不可多得矣。”然而这只是在交通发达的城市,在那些偏僻的乡村又是另一种景象,城乡落差非常大。1933年缠足就有复苏的趋势,据当时《中央日报》的报道,山西省15岁以下的女孩缠足的还有32万2千余人,致使这恶习迟迟不能绝迹。直到20世纪90年代,一篇报告文学《中国最后的小脚部落》揭示,云南通海县的六一村,至今还生活着300多位缠足的老太太,她们大多经历缠缠放放,放放缠缠,有的1946年缠,1 954年放;有的1943年缠,1950年放,1951年再缠,直到1958年才解缠。现今70岁的老人差不多到共和国成立前后才放足,称为“解放脚”。
到了放足和禁缠时,又有许多时兴口号:“不与小脚女人结婚。”“不准臭小脚上炕。”“小脚没人要,臭脚真糟糕,大足多文明,走路多逍遥。”“小脚休上坡,做活做不多,怕苦又怕累,不好见公婆。”同时有了新歇后语:“懒婆娘的裹脚布——又臭又长。”
陕西废除裹足
在废除裹足的大潮中,陕西也身在其中。当时南郑县的天足会由县教育局长况正阳任会长,驻军吴新田的三姨太任副会长,小学教师李积玉、地方士绅王淦等任会员,并在农村的各区乡成立了督察团,如南区的兰葆初、大西区的余美娜、小西区的雷克天等都出面宣传,把禁缠与放足运动推向高潮。
持续到1930年,这一工作已深入到深山老林边远地区,1931至1932年,中共陕南特委领导的学生联合会在告陕南妇女同胞书中,也提出妇女要加强放足和彻底禁止给女子缠脚。从此女子缠脚和妇女不放足的恶习逐渐消失了。人们把放了足的妇女称作“改组派”,把放了的脚根据长短大小称为“棒槌脚”、“黄瓜脚”,未缠过的脚称“天足”、“文明足”。
1926年陕西展开妇女放足和禁止女子缠脚时,当时省民政厅长邓长耀负责,为了抓好妇女放脚,下令让各县没收裹脚布,把收来的裹脚步悬挂在大厅上,让人参观,睹者无不掩鼻而过。但也有顽固的妇女,交了旧裹脚布,又换上新裹脚布,还说“旧的不去新的不来”,可见缠脚陋习的根深蒂固。
旧社会对妇女的小脚,按年龄各有称谓,青年妇女的小脚称“金莲”,中年妇女的小脚称“银莲”,老年妇女的小脚称“残莲”。所谓“三寸金莲步步姣”即是。随着放足禁缠运动的开展和妇女缠脚陋习的消失,这些风靡于封建社会的词语也早已寿终正寝了。
相关阅读: 民间巧妇:大荔姚清素[多图]
本新闻共 6页,当前在第 5页 1 2 3 4 5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