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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期间,各地载歌载舞,热闹欢腾。不过,也时有些不和谐音,笔者在一些地方看到类似的情景:破旧的遮阳篷,高音大喇叭,嘈杂的音乐,几个衣着暴露、动作生硬的女演员,看台周围挂满色情“剧照”、“海报”,台下看得津津有味的观众。这便是近年来在农村悄然流行的淫秽歌舞表演,这些淫秽歌舞表演,既破坏欢庆愉悦的节日气氛,又污染健康祥和的文化环境。令人心忧的是,这种现象有愈演愈烈之势。如何遏制这种违法现象,值得深思。
农村淫秽歌舞表演在节日里的泛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农村文化建设长期滞后。我国现有9亿农民,但农民享有的文化资源非常有限。一是乡村文化基础设施落后,文化服务供给严重不足。多数农村没有文化设施及活动场所,文化娱乐活动极其贫乏,大多数农民只能以打麻将来消磨闲余时间,农民看书难、看戏难、看电影难、看有线电视难等问题亟待解决。二是打牌赌博、迷信活动死灰复燃、趁虚而入。春节期间,农村赌博现象陡增,拜鬼祭神活动高涨。
遏制农村淫秽表演现象,首先应加大政府对农村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其次社会文化资源应向农村倾斜。电台、电视台开办农村频率、频道,增加农村节目、栏目和播出时间;报刊杂志多出版农民群众买得起、读得懂、用得上的通俗读物;第三,借鉴国外经验,发展民间文化团体。美国乡村文化的发展得益于民间文化团体,我国也可以尝试在农村文化建设方面鼓励民间文化团体的发展。
在加强文化建设的同时,应发挥法制建设的作用,依法对组织实施淫秽歌舞表演的个人或组织作严肃处理,程度轻者,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来处理,这种处理方式比较常见;程度重者,则或许要考虑依照刑法来处理,在司法实务中主要的问题还是如何认定组织淫秽表演罪,这一点需要考虑若干方面:
首先,本罪惩罚的只是淫秽表演的组织者,而不处罚表演者,实践中一般是文化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如歌厅、舞厅、夜总会的老板。但对于那些既组织又上阵表演的人,就应按照组织淫秽表演罪处理。对那些明明知道他人组织淫秽表演,仍为其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就要按照组织淫秽表演罪的共犯处理。
其次,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但不要求犯罪分子出于牟利目的。不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只要实施了组织淫秽表演的行为,即构成本罪。
第三,注意本罪与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区别。前者是现场真人表演,后者是播放音像制品。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分子在组织淫秽表演的同时,往往为了增强演出效果,配之以音乐、画面,而这些音乐、画面往往属于淫秽音像制品。这时,犯罪分子既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又构成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由于两个行为具有目的行为和手段行为的牵连关系,只以组织淫秽表演罪来处理。
最后,注意本罪与聚众淫乱罪的界限。聚众淫乱罪的犯罪人不是为了表演给他人看,而是自娱自乐,一般不具有营利目的。组织淫秽表演罪的犯罪人是为了供他人观赏,一般具有营利目的。
当然,刑事处罚的手段只是一方面,在具体运用过程中还需避免过分的依赖刑事手段进行管理,更要综合运用各种宣传和教育手段抵销其不良影响。如此,才有利于培育一个健康向上的农村文化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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