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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根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从2006年起,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中国的文化遗产日。2006年6月10日是第一个“文化遗产日”。转眼间,今天距离第一个文化遗产日已整整三年。 在四川、甘肃、陕西等地诸多文化遗产刚经历地震破坏之后的特殊时期,在首次被纳入法定节假日的端午节刚过去二天天的今天,在第三个文化遗产日(6月14日)即将到来的前夕,如何进一步增强文化遗产保护的有效性?对于地震中遭受巨创的文化遗产,法律又该如何作为?这无疑都是迫切需要我们深入关注、思考与解决的问题。为此,本期评论版组织了三篇文章分别进行了评议议。
社会生活是法律的母亲。汶川特大地震在给我们现有的法制环境提出严峻挑战的同时,也为我国加强、完善文化遗产保护法制体系提供了机遇
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体系急需补上地震课
何勤华
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在造成大量人员伤亡、财产毁灭的同时,也给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带来了灾难性的破坏。
5月25日至29日,在国家文物局负责人的带领下,一个由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院长张廷皓等7名特邀灾情评估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前往灾区,察看四川灾区相关文物受损的情况。所到之处,真可谓触目惊心。这次地震,历史名胜都江堰内的二王庙一大殿被震坍,鱼嘴被震裂,杜甫草堂和武侯祠也受到损伤。四川省共有79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169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受到不同程度损失,馆藏文物1645件受损,其中珍贵文物148件。不仅如此,这次地震还使具有千百年历史的四川羌族文化损害严重。羌族人居住的碉楼、吊脚楼以及各种富有民族特色的羌寨几乎毁损殆尽。
可以说,这次地震不仅对我国政府的灾难应急工作提出了严峻挑战,同样也在挑战考量我们的法律,即在预防、保护、拯救地震后的文化遗产方面,法律又该如何作为?
应该承认,最近几年,我国保护文化遗产方面的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进步。1982年颁布的文物保护法经过1991年、2002年和2007年的多次修订,已日益完善。同时我国政府2004年8月正式加入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5年12月国务院又颁发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从五个方面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加强文化遗产的保护提出了18项要求。到目前为止,我国关于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已经达到了40余项。但是,所有这些法律法规,都没有对地震中的文化遗产保护问题作出规定。可以说,在规范地震前、地震中和地震后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我国现有的法律还是一片空白。
社会生活是法律的母亲。汶川特大地震在给我们现有的法制环境提出严峻挑战的同时,也为我国加强、完善文化遗产保护法制体系提供了机遇。针对这次地震中在保护文化遗产方面出现的新问题,我们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完全可以有所作为,通过各种法律措施,将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做得更好。笔者认为,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这项工作。
第一,运用法律手段,加强地震前的各项预防措施,切实保护好文化遗产。我们可以通过修订完善文物保护法,在国家大法中对地震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也可以制定颁布地震对策法等法律,对地震之前的文化遗产的保护作出明确规定;还可以通过颁布实施《应对地震、水灾等自然灾害保护文化遗产条例》等行政法规,进一步对预防文化遗产在地震中免遭损害或少受损害等作出明确规定。比如,我国目前只有20余个民族拥有自己的博物馆,虽然这对抢救各民族的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发挥了很大作用,但这一数字对一个拥有55个少数民族的国家而言还是太少了。因此,我们完全可以通过法律作出硬性规定,要求每一个民族至少建立一个以上的民族或民俗博物馆,通过良好的基础设施将文化遗产妥善地保护起来,以利于地震等意外灾害来临时,能够尽可能多地保护文化遗产。
又如,我国现有法律对博物馆等文物的保护、展示设施只规定了防火、防水和防盗,以及防止其他自然灾害等,没有明确规定建筑物防地震的震级标准,这一点恰恰被这次地震证明是非常重要的。据统计,我国现有博物馆2400余个,其中,少数民族聚居的西部12个省区拥有博物馆近500个,而这些博物馆许多处在地震带上。设置这些博物馆的震级标准,予以严格规范、保护,将使我们在这方面的立法更加完善。
再如,现有法律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如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村镇等的保护规定比较详细,对非物质性文化遗产的保护规定相对比较欠缺、简陋,这一点也为这次地震证明是一个非常重大的法律失误。比如这次大地震中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重大损害,一些羌族的民俗实践、表演、礼仪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以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等,在这次地震中受到重创,有些几乎近于灭失。因此,我们必须通过立法手段,将我国非物质性文化遗产的采访、收集、评定、注册、保护规划以及必要的复制等各种措施制度化、法律化,以避免或者减少当地震这种突发性巨大灾难来临时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失。
第二,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等各项措施,尽可能多地保护、保全文化遗产,避免、杜绝和减少在地震中和地震后对文化遗产的人为破坏,以及因不及时修复等原因导致的文化遗产的毁灭。法律要在这方面发挥作用,就必须运用各项法律措施的综合治理功能。比如,文物保护法、地震对策法可以就地震中及地震后文化遗产的抢救、修复、政府的责任(如政府有责任帮助地震灾区的人民,以最新的技术手段迅速将现有的各种文化遗产记录、整理和复原;尊重遗产地居民选择灾区重建的道路和模式;在重新规划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更多地考虑地震因素;在经费上给予遗产地居民特殊的政策和更多的倾斜等作出更为细密的规范。保险法对地震的文化遗产保护应当迅速作出反应,通过投保和补偿这一特殊的救济手段,帮助灾区迅速恢复对文化遗产的保护机能。捐赠法应当通过详细和完善的规定,最大限度地吸收海内外的捐款,并将以捐款促进震后文化遗产的保护作为捐赠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救灾法、重大工程法等,应当规定在灾区重建中,文化遗产的保护应成为其中的重要方面,尤其是对高度濒危的物质和非物质性文化遗产,作出特殊的法律硬性保护规定。刑法以及各个层次的文物保护法,应当对地震中以及地震后侵犯文化遗产的行为作出规定,对各种盗窃、哄抢、私分或者侵占国家文物的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第三,法律对国民的行为不仅具有规范、惩罚作用,还有引导、鼓励、促进和教育的作用,我们应当在立法和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加大对政府官员以及公民保护文化遗产的宣传教育,培养国民保护文化遗产的意识,尤其是在地震等自然灾害面临时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引导、鼓励国民为保护文化遗产作出各自的贡献。
同时,我们还应借鉴国外的经验,以法定的形式,发挥民间组织在抗灾救灾中保护文化遗产的作用(如在法国,这类民间社团有18000个),将地震等自然灾害中的文化遗产保护责任转化为全体国民的自觉行动。此外,我们还可以将每年的“5·12”定为“文化遗产灾难纪念日”,以进一步唤起全体国民珍惜、热爱、保护文化遗产的意识。
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校长
保护与传承文化遗产,理应更多地从民间出发,尊重民间社会的原创力,不仅要激活民间过去的传统艺术内在的魅力,更要激活当代民间艺人们的原创力
传承文化遗产重在激发民间原创力
吴祚来
这周六,即6月14日,我们即将迎来我国的第三个“文化遗产日”。“文化遗产人人保护,保护成果人人共享”,今年“文化遗产日”活动的主题,不仅明确指明了今后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手段与着力点,也指明了文化遗产保护的最终目标价值,很有现实时代意义。
近年来,我国日益强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人们在回望民间社会与传统文化中那些精美的创造时,犹如突然间发现了一个新的文化宝藏,用冯骥才先生的话来说,就是“突然发现自己是巨富的后人”。而人们之所以突然回望民间文化,是因为我们有过太久的遗忘,太久的背弃。经历了一个世纪的民间文化救亡化、民间文化运动化,中国民间文化生态几尽不存,中国主流社会对民间更是形成了一种集体遗忘。尤其是当城市向乡村扩张,当老房子成片拆除,当老技艺老剧种老歌谣逐渐失传或成为绝唱时,我们才突然发现自己因为遗忘而成为没有文化身份的人。
所幸,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民间气息尚存。对此,我们要感谢那些保护人与传承人。因为他们使我们这个社会可以通过这些文化元素,了解一个地方一个历史时期流变而来的精神内涵与情感表现形式。这其中,国家文化部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民间文艺协会付出了巨大心力。在这种合力下,从主流社会到民间社会形成了保护与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共识,因此有了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有了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日。文化遗产日不仅是展示全国文化遗产的日子,也是研究与思考我们如何保护民间文化遗产的时刻。
我们之所以称一些文化节日、仪式、现象或艺术门类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不仅仅因为它们面临失传、岌岌可危,而是因为它们没有了可资它们生存的文化生态。许多文化现象都出现在一定的时代、一定的文化生态之中,它们也有着一定的文化生命期。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审美心态与艺术表现方式就会发生改变,艺术样式与节庆仪式等等,也就随之消亡或变异。所以,如今更多传统的、民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只能通过博物馆中展示的方式,让人们看到它存在过、影响过一个地方或一个时期的人们。
而无论是韩国还是日本,我们不仅可以看到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子,一些节庆形式在他们那里更是有了新的内涵与表现方式,这就是文化变异,它利用了一些内涵,却又加进了自己民族所需要的内容,几经传承演变,就迥异于中国的相应文化源头了。这也正是文化的生命力与传播价值之所在,它向异域传播与向后代传播,都会发生某种变异,因为文化是以人为中心,满足人的精神与情感需要,所以它因社会生态的变化而变化。由此可以看出,我们不能为保护文化遗产而保护,更要做的是传承与弘扬其文化精义与价值核心。
因此,保护与传承文化遗产,理应更多地从民间出发,尊重民间社会的原创力,不仅要激活民间传统艺术内在魅力,更要激活当代民间艺人们的原创力。我们每一个人的内心都有自己独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譬如儿时唱过的歌谣,祖辈留下的传说,还有一些特定的手工制作方式,它们都是伟大的民间创造力的一部分,我们应该将它传承给自己的孩子,并通过一定的方式让它进入社会文化共享的资源库中,成为公共文化资源。而国家文化部门更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制作成音像,通过网络方式让公众共享。
目前,像京剧等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开始进入课堂,这无疑是一项意义积极而工作巨大的文化工程。民间优秀的文化只有影响孩子们身心,只有成为孩子们的一种爱好或感受时,才能彰显生命力,产生文化力。因此,推进这项工程就需要文化界与教育界、知识界的共同联手,需要根据各地各民族不同的文化生态与文化现状,有步骤有选择地将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融进青少年教材,使他们从小获得自己的文化身份与对独特文化现象的认同感。
在第三个文化遗产日即将到来之际,我们不仅要继续回望、整理传统民间文化,更不要忘记,文化遗产的生命力与原创力在民间。因此,今后国家在保护传统文化遗产时,不仅要善于发现当代民间的原创力,也要进一步激励民间原创力,保护民间的文化土壤,让其发挥自由的想象,并通过展览、评审等方式获得更多的社会承认,使其成为社会主流文化的一部分。
作者为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员、《文艺理论与批评》社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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