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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保护:刚起步,路还长
专家称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当警惕“建设性破坏”和“保护性破坏”两种倾向
不只是一段美丽传说、一支原生态歌舞、一个传统节日,非物质文化遗产蕴藏着时代变迁的印记;不是为了留住历史或回到过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已成为人类守护的精神家园。
随着昆曲、古琴、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和蒙古族长调民歌相继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国务院公布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2006年、2007年我国迎来第一个、第二个“文化遗产日”,文化部公布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我国已由一个陌生概念成为大家熟知的热词。
值得铭记的
6月10日下午,刻着世界上第一个国际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宣言——《成都宣言》近300个烫金汉字的石碑,被立在成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公园里。
在第二个“文化遗产日”,值得铭记的还有两个“第一次”:公布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民间文学、杂技与竞技、民间美术、传统手工技艺、传统医药)226名代表性传承人,公布“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为我国首个文化生态保护区。
辽宁大学教授乌丙安说:“如果说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的建立,是科学、系统地建立起我们国家保护体系,那么,对传承人的保护将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落到实处。”“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工作的开展,标志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从单一的项目保护到整体生态的保护。”中国艺术研究院副院长、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常务副主任张庆善如是说。
近年来,我国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可喜进展,云南、贵州、福建、广西、江苏等地出台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地方性法规。继国务院批准公布了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518项后,全国各省区市参照这一模式,也纷纷建立了自己的省级名录,有的地、市、县也建立了自己的名录。目前,我国是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最多的国家之一。
必须直面的
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增强和经济社会的急剧变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保护和发展遇到很多新的情况。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出现了一个良好的发展局面,但毕竟刚刚起步,工作中仍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
从总体上说,全国性的保护法规尚未出台,大多数省区还没有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管理制度尚不健全,管理手段和管理方式比较落后。各地的保护工作开展也不平衡,有些地方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进展缓慢。还有的地方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尚未进行有效保护的情况下,就盲目地进行开发,急功近利,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严重破坏。
中国艺术研究院院长、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主任王文章指出,目前有两种倾向尤其应当警惕。一种是建设性破坏,一种是保护性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大部分都保存在农村地区,如果建设不当,很容易对其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拆旧村建新村,不对蕴含历史文化内容的有形遗存加以认真保护,承载这个村庄历史文化记忆的载体也就荡然无存了。”
“保护性破坏的危害也很明显。一些项目被确定为保护对象后,一些人片面地去开发它的经济价值,传统的民间手工艺制作大量机械复制,古老村落成了喧嚣的闹市。从表面上看,似乎是被保护项目的繁荣,实际上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本质性伤害。”
必须直面的是,对有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与认定要持科学的态度。任何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从远古流传至今的,在它们身上,或多或少残留往昔的痕迹。如苗族古歌,宗教音乐,本身就是祭神仪式的一部分;剪纸、皮影很多都与巫术仪式有关;许多地方剧种与祈雨还愿有关。如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员苑利所言:“非物质文化遗产多多少少带有点儿所谓的‘迷信’色彩,纯而又纯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不存在的。这就要求我们在保护过程中,必须抱有一种更加宽容的态度。”
着手实践的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提出了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总体目标。到2010年,初步建立比较完备的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文化遗产保护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到2015年,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文化遗产得到全面有效保护。
文化部副部长周和平表示,围绕这个目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任重而道远:
——继续推进普查工作。全国普查工作计划用3年多时间,至2008年底结束。要通过普查,全面了解和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社会公布普查结果。
——建立并完善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今后国务院将每两年公布一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争取在2010年建立起从国家到省、市、县完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
——抓紧落实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保护措施。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由国务院公布,有效保护这些遗产项目是当前保护工作的重点。
——加强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鼓励和支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文化部起草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对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标准、权利、义务以及资助等作出规定。
——加强人才培养和学术研究。要抓紧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所需各类人才,同时,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础理论研究和学科建设,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科学保证。 |